民法典死亡赔偿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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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以近亲属为主。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近亲属因为死亡而给近亲属带来的精神伤害的用物质进行精神抚慰,并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完全按照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3、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等等。
二、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三、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的一种,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为遗产。
(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三)遗产具有可预见的处分特征,如死者生前立下遗嘱而处分其死亡以后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具有不可预见性,更不必说死者个人生前处分了,故而不是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3、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等等。
二、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三、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的一种,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为遗产。
(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三)遗产具有可预见的处分特征,如死者生前立下遗嘱而处分其死亡以后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具有不可预见性,更不必说死者个人生前处分了,故而不是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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