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待遇包括:
1、如烈士子女是未成年,可领取烈士褒扬金、定期抚恤金以及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2、在烈士子女本人自愿的情况下,且符合征兵条件要求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
3、烈士子女如果符合公务员考试及录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4、烈士子女在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时,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如是在公立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则可享受免交保教费;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在报考高等学校本、大专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降低分数的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上学的,可免交学费、杂费等,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奖励。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