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首先纠正一个说法。 准确地讲,应该是会计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问题。会计有收入确入时间规定,税法上除企业所得税有收入确认时间规定外,其他税种讲的都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我们接触最多的增值税,从来没有收入确认的说法,而是讲销售额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两者执行的规定不同。 会计上收入确认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一般情况下,会计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也有区别。比如企业所得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上就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企业会计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绝大多数情况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也有个别特殊情况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会计上一部如记入递延收益的财政返还款等,企业所得税要求一次记入当期收入纳税。
3.两者之间又有紧密联系。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依据是建立在企业财务核算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的,根据税会之间的差异进行各类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出应纳税额。税会差异既有永久性差异,还有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实际上就是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之间的差异,最长两者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
一般说收入的税会差异,指企业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区别。
区别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确认的区别就是,会计上的收入是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来自企业外部,而税法上的收入来源于企业内外一切收入,既包括有偿收入,又包括视同销售。
⑴会计收入特点:会计收入即为营业收入,实现于日常活动。凡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应当确认收入。
⑵税法收入特点:企业所得税法收入采用的是收入总额的概念,只要是企业取得的收入,不考虑来源、形式及收入性质,均列为收入总额,没有具体限制,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去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税法收入之所以采用收入总额概念,因为收入总额的刚性,使得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完整性及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予以关注。
此外税法收入的确认的一般原则遵循①收入实现原则和②权责发生制原则
特殊原则包括①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比如递延纳税、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等②特殊交易事项特别确认原则:比如大型设备、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 社会 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 社会 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 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课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额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例如,就增值税而言,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销售方式
会计准则
税法
分期收款
发出货物时按现值结转
合同约定收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结转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结转
收到代销清单结转,但增值税规定不得超过180天
预收货款
符合条件后结转
不动产、建筑物、租凭预收款即结转营业税
售后回购
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租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不确认收入,有确凿证据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则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售后回租宙同销售商品和租赁两项经济业务,在销售商品时确认收入
附有退回条件商品销售
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再满再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销售退回确认时间为收到购货单位寄来的“证明单”之后
劳务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无偿赠送他人,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6)收入确认选择方式的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做出职业上的判断。但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同时,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答:1、会计专业的人应该都知道,税法收入与会计收入两者确认的方式不一样,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没有税法收入这一栏,只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所以你的问题如果专业一点话,应该就是计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问题,
2、两者计算规则不一样,(1)会计上收入确认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这里就会造成两者在计算所税的时候就会有很大区别,
3、会计的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绝大多数情况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也有个别特殊情况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的,
4、所得税额计算区别不同:永久性差异,和时间差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依据是建立在企业财务核算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的,根据税会之间的差异进行各类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出应纳税额,比如:招待费:税法上只能按实际发生额60%计算,超出部分要进行调增,还有销售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一样需要调增。
5、会计上的收入是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来自企业外部,而税法上的收入来源于企业内外一切收入,既包括有偿收入,又包括视同销售。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因为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所以,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的经营风险,应由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例如赊销,税法上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1.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打折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和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如果将额另开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中减除额。同时,税法还规定,销售(税法将商业定义为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投分赠,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税法上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分别尊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两者在确认收入的依据不同。税收会计依据税法,财务会计依据会计准则或制度。对利润表的影响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指某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包括费用时的口径不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税收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简单的就收入而言,有些收入事项,会计在报表确认为收入,税法不确认该收入;会计没有确认为收入,税收确认为收入。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了解,请继续学习有关会计及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