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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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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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办案,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公正司法、诉讼平等、有罪推定、人权优先和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制度。
1、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干涉司法活动、影响判决结果的行为;
2、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3、律师、法律工作者有权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4、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进行质证、举证和辩论;
5、证人和鉴定人有权作证和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作假证、隐瞒证据、抗拒执法。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包括: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证人和鉴定人的权利、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和证据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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