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三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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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
2022-09-29 · 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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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性原则是:
1、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的认定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非主营业务岗位在实体上应结合用工单位的行业特点,符合正常人的一般常识性判断;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替代性工作岗位属于用工单位的常设性单位,而非临时性岗位。该岗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之前,已经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在该岗位正常工作;该常设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因出现脱产学习、休假等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等客观原因,而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员工代替其进行一定期间的工作;
3、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非常设性岗位、季节性岗位或应急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稳定、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岗位不应认定为临时性岗位;此处的不超过6个月是指岗位的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而非指岗位的用工时间不超过6个月,将常设性岗位分解为几个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段分别进行劳务派遣显然违法劳务派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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