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 辞职时年假怎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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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例子
职工老杨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唐山市某印刷厂,成为一名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老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杨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老杨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
老杨则提出自己是21年工龄,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老杨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了老杨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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