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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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分房、买房等凭合法房屋手续落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调工、调干人员落户
3、外埠投资商落户沈阳
4、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的能力、未患不应该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未婚男与被收养人应该相差40周岁)
5、三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老人投靠子女、投靠配偶
5、三投靠落户
6、博士后入站、出站落户:本人申请书;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7、异地入伍符合安置落户条件的士官及未婚退役士兵落户
8、沈阳军队干部随迁退伍退休
9、办理三县一市城镇落户
10、新生儿落户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具体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所长审批,分局审核。
沈阳市局社区警务支队可受理的入户情况;
沈阳各分(县)局直接受理的入户情况;
沈阳落户政策
1、落户人居民身份证。
2、落户人学历证书(毕业证)、省教育厅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3、就业证明.(a、b两项同时具备)
a.录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与沈阳市企业签订、用人单位提供
b.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壹年以上证明。(沈阳养老保险网站打印并经养老机构盖章)
4、本人户口本(原集体户口的提供经公安机关盖章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
5、落户地有关手续(选其中一项)。
a.落本人新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购房发票。
b.落亲属同事同学朋友家的:提供户主户口薄、身份证、房产证。
c.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薄首页复印件及单位同意落户书。
e.落市人才市场的:提供档案托管手续。
6、到一楼大厅综合窗口购买《进户人员落户审批表》。
以上所有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落户:请到11楼局调配录用处办理
省、市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26901808北陵公园正门西行200米
辽宁省公证处:22519610沈河区北站路77-2号(光达大厦b座8f)
市人才市场:22528255沈河区大北街48号(劳动大厦)
市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咨询电话:22531302
就业协议、落户和改派咨询电话:22533887
市公安局户政处:23106094和平区中山路108-1号(中山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分房、买房等凭合法房屋手续落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调工、调干人员落户
3、外埠投资商落户沈阳
4、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的能力、未患不应该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未婚男与被收养人应该相差40周岁)
5、三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老人投靠子女、投靠配偶
5、三投靠落户
6、博士后入站、出站落户:本人申请书;辽宁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7、异地入伍符合安置落户条件的士官及未婚退役士兵落户
8、沈阳军队干部随迁退伍退休
9、办理三县一市城镇落户
10、新生儿落户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具体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所长审批,分局审核。
沈阳市局社区警务支队可受理的入户情况;
沈阳各分(县)局直接受理的入户情况;
沈阳落户政策
1、落户人居民身份证。
2、落户人学历证书(毕业证)、省教育厅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3、就业证明.(a、b两项同时具备)
a.录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与沈阳市企业签订、用人单位提供
b.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壹年以上证明。(沈阳养老保险网站打印并经养老机构盖章)
4、本人户口本(原集体户口的提供经公安机关盖章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
5、落户地有关手续(选其中一项)。
a.落本人新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购房发票。
b.落亲属同事同学朋友家的:提供户主户口薄、身份证、房产证。
c.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薄首页复印件及单位同意落户书。
e.落市人才市场的:提供档案托管手续。
6、到一楼大厅综合窗口购买《进户人员落户审批表》。
以上所有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落户:请到11楼局调配录用处办理
省、市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26901808北陵公园正门西行200米
辽宁省公证处:22519610沈河区北站路77-2号(光达大厦b座8f)
市人才市场:22528255沈河区大北街48号(劳动大厦)
市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咨询电话:22531302
就业协议、落户和改派咨询电话:22533887
市公安局户政处:23106094和平区中山路108-1号(中山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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