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没有规定说去香港不能带肉类。
香港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部分限制出境物品:
1、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2、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3、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5、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下准出境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照顾国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出国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附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内给予免税。出国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每满六个月(180天)的,准予免税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最多连续免税四年,其中经援人员和承包劳务人员不受最高连续免税年限限制。临时出国人员在外不满六个月(180天)的,每公历年首次进境准予征税带进《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期出国人员”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援人员”是指执行政府间对外经济技术等援助协议的长期出国人员。“承包劳务人员”是指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为执行与外商签订的劳务或承包工程合同,所派出的持因公普通护照的各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人员。“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长期出国人员,由海关发给《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进境时由长期出国人员本人(包括免验人员)将所带物品填报在《登记证》上,以便海关查验核放。《登记证》的发放范围,由海关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