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没收收据和假币收缴凭证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开据单位不同:
假币收缴凭证是由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具的;
假币没收收据是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具有假币鉴定资格的机构开具的。
2.收缴后处理方式不同:
假币收缴可以由银行指定认何部门实施,然后交回银行统一鉴定销毁;
而没收必须是银行具体实施。
收缴:没收后上缴中国人民银行销毁
没收:没收后自行销毁
3.币种的种类不同:
假币收缴凭证按收缴的币种,分为本币假币收缴凭证和外币收缴凭证两个种类。
假币没收收据则是已经没收了假币的证明。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