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调整净利润时为什么要加上账面价值再减去公允价值?
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甲公司)认可的是公允价值,而被投资企业(长城公司)计算净利润是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就固定资产而言:A公司计算每年折旧额为10000000/20=500000元,而B公司认可的是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所以从B公司角度上,年折旧额为12000000/16=750000,所以就固定资产一项而言,A企业每年少计算折旧额250000,即多计算利润250000。所以,甲公司调整净利润就要把这一部分减去。
权益法下,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相同,就不需要对净利润的金额进行调整。只有对于投资时点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样的,是需要在年末的时候对净利润的金额进行调整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
1、存货
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投资日资产公允价值—存货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资产公允价值 / 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
或者,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已经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
扩展资料: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的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除考虑对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是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2010年教材增加: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