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购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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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年度《城市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或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填报《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6、由房租租赁备案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7、诚信承诺书;
8、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伤残证明、士兵证或复员证明、重在疾病诊断证明等)。
申请程序
1、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
2、社区初审及初审公示。
3、初审后报办事处复核和复审公示。
4、复审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对外公示无异的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年度《城市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或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填报《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6、由房租租赁备案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7、诚信承诺书;
8、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伤残证明、士兵证或复员证明、重在疾病诊断证明等)。
申请程序
1、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
2、社区初审及初审公示。
3、初审后报办事处复核和复审公示。
4、复审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对外公示无异的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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