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南京条约》、《天津条约》、《瑷珲条约》、《北京条约》、《黄埔条约》等。
一、《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清廷原称“万年和约”,后世又称“江宁条约”、“南京条约” ,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签订。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
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
二、《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两国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爆发于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结束。
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袭击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联军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三、《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
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四、《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三个条约约文现存于台湾地区,典藏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
五、《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Treaty of Whampoa)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