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跟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变成了劳务派遣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办法就是你应该搞清楚自己与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出示手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图片、截图,白纸黑字来证明用人单位是谁。
因为,事实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如果你是“被派遣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
3、如果你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错误与用工单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4、如果用工单位明知你是“被派遣劳动者”而与你错误签订劳动合同,则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59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60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