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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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
对通过检查达到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发放的一种行政证件。
看你是不是卫生局签发的合格证,是卫生局签发的有效期是3年,现在已经过期了。这个是执业医师用的。如果是人社局教育培训中心签发的合格证,这个是培训人员用的证,是终身有效的。
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医师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二)考试、考核·:·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区卫生局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2、技术操作考核:
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估专家组(2-3名专家)负责,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其中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三)审核发证·:
1、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资格审核合格;
2、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由高明区卫生局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审批时限·自考试、考核成绩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
对通过检查达到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发放的一种行政证件。
看你是不是卫生局签发的合格证,是卫生局签发的有效期是3年,现在已经过期了。这个是执业医师用的。如果是人社局教育培训中心签发的合格证,这个是培训人员用的证,是终身有效的。
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医师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二)考试、考核·:·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区卫生局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2、技术操作考核:
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估专家组(2-3名专家)负责,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其中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三)审核发证·:
1、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资格审核合格;
2、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由高明区卫生局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审批时限·自考试、考核成绩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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