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具有什么特征
电子商务法具有商法性、技术性、开放兼容性和国际性。
一、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中的数据电文制度、电子签名及认证制度、电子合同制度、电子信息交易制度、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规范商事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技术性。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到许多电子技术方面的内容,如新加波的《电子交易法》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
三、开放性和兼容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电子商务法要考虑世界各地区的网络技术特点和商务环境;同时还要考虑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四、国际性。电子商务法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获得发展。大多数国家在电子商务法中的原则、规则和相关制度是协调一致。联合国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提供了基础。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1、功能等同原则: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