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期内只起诉债务人
法律主观:
一、连带责任担保人能否诉债务人
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连带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吗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担保合同中载明担保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责任担保人追偿的顺序
连带担保的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追偿是没有顺序规定的,替担保人偿还了多少债务,就追偿多少。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连带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