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吗
法律主观:
不能直接去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申诉必须要逐级进行,先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诉,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最后最高法院才能受理。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要进行申诉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另外,申诉要有理有据,材料充分,申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三)案件经过本院或者本院原大区分院复核的; (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已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 (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