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如下:
1、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2、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3、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4、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5、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6、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7、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8、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9、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