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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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如下: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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