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德的法律与司法 》中的一段话,那位大哥大姐帮翻一下!!小弟感激涕!不要翻译软件翻译的!
Becauseanysuchcoercionisinconsistentwithreciprocallimitsonfreedom,Kantarguesthathinde...
Because any such coercion is inconsistent with reciprocal limits on freedom, Kant argues that hindering such coercion is consistent with reciprocal limits on freedom.Kant characterizes rightful coercion as the"hindrance of a hindrance," and surprises his readers by claiming further that relation between limits on freedom and the use of coercion to protect them is "analytic." The claim is surprising if the justification of coercion is understood in terms of its efficacy, in the way that punishment is often rationalized in terms of its effects in reducing future crime. No such effects could follow analytically from any principle. Kant means something quite different: he says that "external constraint… can "coexist with ends as such."21 The prospect of redress for the violation of universal laws of external freedom does not interfere with the capacity of persons to set their own purposes in conformity with such laws. Instead, the limits on the ways in which one person can use force against another are equivalent to the limits on the ways that people can forcibly prevent others from wronging them. It does not set up the one who has been wronged as master over the wrongdoer, but simply stops one person from being subject to the choice of another.
不要用翻译工具来翻译,念不通!!一楼的,怎么二楼的也用GOOGLE来翻译!!晕,靠,又来了个三楼也是!!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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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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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翻译,请放心使用)
因为任何上述强制措施都与对自由的互为限制相矛盾,所以康德认为阻止该强制措施才与对自由的互为限制相符合。康德将合法的强制措施描述为具有“阻碍之阻碍”的特征,并令人惊讶地进一步提出对自由的限制和为保护这种限制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之间的关系是“值得分析的”。这种观点的令人惊讶之处在于,由于其功效卓现,必要的强制手段已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同样,由于起到了降低犯罪率的效果,刑罚也常常被合理化了。然而从任何原则来进行分析,这些所谓效果都是站不住脚的。康德所指的是完全与众不同的,他认为“外部的约束”是可以“与现存的结果共存的”。21. 人们对违反外在自由这一普遍遵循法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的期望并不妨碍人们依据该法律制定自己行动目标的行为能力,反而使得对一个人使用武力抗衡另一个人这一方式所作的限制等同于对人们可采取强制手段防止他人不公正地对待自己这一方式所作的限制。但这并不会造成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控制役使做错事的人,而只不过是防止出现一个人屈从于另一个人的选择这样一种情况。
因为任何上述强制措施都与对自由的互为限制相矛盾,所以康德认为阻止该强制措施才与对自由的互为限制相符合。康德将合法的强制措施描述为具有“阻碍之阻碍”的特征,并令人惊讶地进一步提出对自由的限制和为保护这种限制所使用的强制手段之间的关系是“值得分析的”。这种观点的令人惊讶之处在于,由于其功效卓现,必要的强制手段已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同样,由于起到了降低犯罪率的效果,刑罚也常常被合理化了。然而从任何原则来进行分析,这些所谓效果都是站不住脚的。康德所指的是完全与众不同的,他认为“外部的约束”是可以“与现存的结果共存的”。21. 人们对违反外在自由这一普遍遵循法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的期望并不妨碍人们依据该法律制定自己行动目标的行为能力,反而使得对一个人使用武力抗衡另一个人这一方式所作的限制等同于对人们可采取强制手段防止他人不公正地对待自己这一方式所作的限制。但这并不会造成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控制役使做错事的人,而只不过是防止出现一个人屈从于另一个人的选择这样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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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任何这种胁迫是不符合相互限制的自由,康德认为,阻碍这种胁迫是一致的相互限制freedom.Kant合法胁迫的特点是“阻碍了障碍, ”和他的读者惊喜声称进一步限制之间的关系关于自由和使用胁迫,保护他们是“解析” 。索赔是令人吃惊的理由,如果胁迫的理解而言,其效力,在惩罚的方式往往是合理化,在其影响减少未来的犯罪。没有这样的效果可能会从任何分析的原则。康德手段完全不同:他说, “外部约束... ”可以并存这样结束。 “ 21世纪的前景,纠正违反普遍规律的外部自由不干预能力的人来设置自己的目的符合此类法律。相反,限制的方式,一个人可以使用武力对付另一个是相当于限制的方式,人们可以强行阻止他人侵害他们。它并不成立一个谁一直委屈作为主人的不法行为,只是站一人受到的选择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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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任何如此压服与在自由的相互极限是不一致的, Kant争论妨害这样压服的那与在自由的相互极限是一致的。Kant描绘正当的压服作为妨碍, “和惊奇的"妨碍他的读者通过进一步声称在极限在自由和使用的联系压服之间保护他们是“分析的”。 要求是惊奇,如果压服的辩解被了解根据它的效力,就象处罚经常合理化根据它的在减少未来罪行的作用。 这样作用不能从任何原则分析跟随。 Kant意味相当不同的事: 他说“外部constraint…可能“共存与同样地末端。“21赔偿的远景违反的外在自由普遍法律不干涉人能力设置他们自己的目的依从这样法律。 反而,在方式的极限在哪个人能使用力量反对别的与在人们可以强迫防止其他冤屈他们的方法的极限是等效的。 它不设定被冤屈了作为在做坏事者的大师的人,但是从是停止一个人受别的选择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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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任何这样的高压政策与相互限制是不一致的,康德提出,高压政策与相互限制是一致的。他说,适当的压力就像“阻碍了障碍”,他进一步提出的限制自由与以高压防卫的关系是“可解释的”的说法使其读者感到震惊,惊人的是如果使用高压的理由是正确的,那么在减少将来的犯罪上,惩罚动产将进行合理化的改革。
哎呀哈````也不知道是对是错啊`````没听过这书哦`````所以看不懂````累啊````就翻译一半```呵呵```能帮一点就一点吧```比没有的好啊```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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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任何的如此强迫对在自由上的互惠极限感到不一致, Kant 阻碍如此的强迫对在自由上的互惠极限感到一致。Kant 表示合法的强迫特色当做那"一个妨害的妨害," 而且藉由宣称在要保护他们的自由和强迫的使用上的在极限之间的进一步的那一个关系使他的读者吃惊是 "分析的". 要求是令人惊讶的如果强迫的辩护以它的效能术语 , 在那方式被了解处罚时常被在减少将来的罪行方面以它的效果口吻合理化。 没有如此的效果可以从任何的原则分析地跟随。 Kant 意谓有点相当不同: 他 "外部限制…能 "以结束同样地共存。"外部的自由全世界的法律违反的 21 赔偿的视野不干扰人的能力依照如此的法律设定他们自己的目的。 改为, 极限在途中一个人能使用对抗另外一的力量在途中对极限是相等的人们能强制地阻止其它错误的他们。它不建立在做坏事的人上方已经被错误的如主人, 但是只是从受制于另外的选择停止一个人的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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