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的办事指南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强化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税收入征缴管理,配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使用,重新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是单位购领财政票据的凭证。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医疗单位,作为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单位财务部门在向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请核发新版《购领证》时,须持以下证件、资料:
(一)机构设立和编制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五)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认真填写《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附件1)并在表上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七)具备罚没职能的单位还须提供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以及法制办核发的《罚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属于医疗收费的单位还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批复、省直定点医保资格证书和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属于计量检验、产品质量检验等收费的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材料。
(十)社会团体须提供社团登记证书、学会(或协会)章程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复印件。
二、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撤销单位使用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单位登记造册报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后核销。
三、从2010年11月10日起核发新版《购领证》。财政票据交旧换新,旧版票据购领证同时作废,换证工作于2010年11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缴纳重点项目建设资本金和再就业资金的单位需携带支票将本年度应缴款项一并交齐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附件:1、《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
2、财政票据购领证分期分批换发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