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属过继孩子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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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律上没有过继孩子这一说法,过继孩子只是一种民间说法。故亲属间不存在过继孩子,只存在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程序为:
1、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公证人员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法律客观: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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