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社时期,失败促进文明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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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羽皆人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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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 非著名电竞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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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建国初期我国是十分落后的农业国。国家采取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优势实施“以农养工”和“用农民集体力量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策略,顺利实现了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基础,以集体优势建成了一大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业化基础的建立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今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打下了坚实基础,人民公社在那个阶段的积极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但长期执行一种体制甚至僵化,那必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意义上来说,其实“人民公社”就是现在的乡政府机构,其作用就是起到政府督导作用。那时响应毛主席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号召,一般人民公社都会有规模不一的防空洞以及简单的防御工事,以备战备之需。
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
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经济组织实际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失去了商品生产者应有的地位和活力。政社不分也削弱了基层政权机构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就必须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彻底改革。
  这一改革经历了3个阶段:1979年3月至1982年12月,全国有9个省、直辖市的213个公社开展试点工作,有5个县全部建立了乡政府。1982年12月至1983年秋,新《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府,保留人民公社作为单纯的经济组织。各地继续扩大试点。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到1984年底,已有99%以上的农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开工作,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并建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
  全国农村普遍实现政社分设后,原来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再向公社逐级过渡的关系,这样原有的人民公社也就不复存在了。政社分设后,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再自上而下强行推行某一种模式,既调整了生产关系,又改进和加强了农村政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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