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在哪个法院受理
法律主观:
涉外离婚 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 起诉离婚 时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1、 涉外婚姻离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 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 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 离婚 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 管辖权 。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 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二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2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