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了拆迁造城运动,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应该说那时候的补偿标准还是基本符合当时物价水准的。问题是,一旦这一标准开始执行后,很难调整。如果地方政府严格参照《 城市房屋拆迁 条例》一年一调农村 房屋补偿标准 ,无论物价是涨是跌,都按照规定在每年2月份公布当年度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 ,即使拆迁签字有先有后,拆迁户间的利益差相对较少,对整体拆迁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少。可实际上,绝大部分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经久不变,拖延拆迁者总能捞到更多的好处。越是这样,政府越不敢突然调整补偿标准,只好在拆迁奖励费上动脑筋,并规定超期签字者不得享受拆迁奖励费。实际上即使过了政府拆迁公告的规定时间,只要农民愿意签字,拆迁部门就谢天谢地了,哪会扣你的拆迁奖励费?政府为什么不敢调整?主要还是怕按照现物价水平调高补偿标准后,将会引起已签约、已安置农民的反弹。现在地方政府可以说是最不怕的是花大钱,因为银行贷款搞拆迁建新城,既是面子工程,又是惠民工程,又不用在自己任内还钱,更没有政府贷款总额的高压线限制。现在政府最怕的是农民上访,尤其是农民群体上访、有村两委牵头的整村上访。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心理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真实的物价水平。政府意识到要调整,却又很难决定调整的时间节点和空间划界。当然,不排除有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控制成本故意压低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