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法律主观:
1、 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 伙食补助费 ;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为:(一)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期。按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2、医疗费用。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部报销。3、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4、工伤津贴。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二)工伤残疾待遇。1、评残为1至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抚恤金。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必须安装假肢等辅助工具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2、评残为5至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为5至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三)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类型:(一)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四)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