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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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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有效。
但是优先股的股息税务处理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其股息不能在发行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但是优先股的股息税务处理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其股息不能在发行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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