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劳动合同)

1.张某于2014年2月1日去某公司上班,工资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催公司订立,公司未予以回应。公司于2015年3月份忽然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薪水变为3000... 1.张某于2014年2月1日去某公司上班,工资5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催公司订立,公司未予以回应。公司于2015年3月份忽然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薪水变为3000元,张某不同意签订,试分析该案例怎么解决?2、小刘日工资为18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他在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加班了3小时,一个周六加班了1天,“十一”国庆节假加班了2天,请计算他10月份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他可以得到怎么样的救济?3、职工周某在骑自行车途中与另一位骑车人王某相撞,造成周某骨折,责任完全在于周某,周某对此也无异议。事后周某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为由,要求按工伤处理。请问,周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按工伤对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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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涵菱0L1
2016-10-17 · TA获得超过61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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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张某应及时向合同履行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要求公司补签不低于原约定条件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合理可行的。

  (2)张某2014年2月1日进入该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已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最后,张某应积极寻找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二题【出题老师是故意语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节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还是普通的周六呢,国庆节假加班是在法定节假123号呢还是调休节假4567号呢】【我假设某一天指的是某个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国庆节假是法定节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时”:延长加班3小时,1.5倍工资,加班工资=(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时,2倍工资,加班工资=180*1*2

  “国庆加班2天”:节假日加班2天,3倍工资,加班工资=180*2*3

  加班工资=(180/8)*3*1.5+180*1*2+180*2*3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又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题

  不合理。周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不能以工伤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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