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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该定点机构(三 级甲等)住院就诊的,在年度医保限额内,可以享受社保统筹支付60%,个人自主承担40%的待遇;
2、其他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三)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具体参看政策,不展开说明)。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
2、其他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三)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具体参看政策,不展开说明)。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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