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迟到了要捐款20元当班费, 所有的违规都要捐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教师个人更没有行政处罚权。无论是“捐”还是罚,都是强制的,属于侵犯个人财产,要负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负刑事责任。
你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无论你能不能成功,你可能都不能在那个学校上学了,如果实在忍不了,就搏一搏,然后转学!我上学的时候就最恨这个!!!
2017-03-28
不知道,等我晚自习问问
他说了是捐班费,钱又没被他拿,
不能以他说了算。不管是谁拿,这个措施属罚款性质,班级无权制定。当然,很多时候,没人计较,也就存在即合理了。
教育局打个电话投诉,班主任就死翘翘!
他都说了是捐的,钱全当班费了,他又不拿,怎么告?
他虽然不拿,但是他要你交钱。
老师没有权利一定要你交钱,他凭啥,作为老师提出强制捐款是下作!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