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收取向住户收取卫生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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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誉明
高粉答主

2019-02-01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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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同,以海南省为例,属于合法行为,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扩展资料:

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核定。与垃圾处理单位订有付费协议的,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或者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催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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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些地方政府有相应规定,例如海南省:

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扩展资料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本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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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8@sohu.com
2017-06-29 · TA获得超过12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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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根据题意,可考虑用条件结构来进行算法设计.解:算法步骤:第一步,输入人数x,设收取的卫生费为m(元).第二步,判断x与3的大小.若x>3,则费用为m=5+(x-3)×1.2;若x≤3,则费用为m=5.第三步,输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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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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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中转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持有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并出具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五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缴费率,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原有的卫生事业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

(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员按户收取,每户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2.50元。并一次性收取全年费用;

(二)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部队、医院、铁路等单位按职工人数核算(包括临时工和季节性临时工)每人每月缴纳垃圾处理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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