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但是,记录中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
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扩展资料
2018年1月9日晚,阿秀通过微信转账货款时,误将4530元转给了罗某,阿秀立即向罗某发微信说转错了请求归还,但罗某非但没有回微信,还点击确认收款,并关闭手机。
阿秀在事发当晚前往当地公安局请求联系协调此事,可罗某还是无回应。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秀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某退回4530元。被告罗某没有出庭答辩。
原告主张其误将453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并提供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详细资料、报警回执等证据证实。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质证及抗辩,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阿秀返还4530元。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 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
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相关提醒:
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
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最后提醒:
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
微信上的转账记录怎样才会被法院认可,当作证据来使用呢?有人会说手机截图,这里潘律师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微信截图还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