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允许可以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日本、瑞士、美国俄勒冈州、美国华盛顿州、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
即便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正常的、健康的人想要安乐死是不能的。允许安乐死的,往往是重病缠身的。
比如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我国安乐死的现状:
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的理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以多种形式对安乐死进行讨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已经从原来的保守拒绝转变为今天的开放和包容。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习俗的国家,忠孝礼仪是历代相传的道德准则,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安乐死的适用问题还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只在学术上有许多讨论,没有形成法律草案,法律也未在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但随着安乐死事件的不断增多,未来法律必然会介入其中。根据我国的国情,把安乐死的法律付诸实践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运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现实适用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在充分尊重病人的生命权,排除一切非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实施条件程序,才可以有步骤地向前推进。
参考资料:
积极安乐死是使用毒品或其他方式主动致人死亡;
消极安乐死是切断维持病人生命的辅助系统;
间接安乐死是对病人使用镇静剂,导致病人提前死亡。
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目前,比利时和荷兰都准备就婴儿和痴呆患者安乐死问题立法。
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
法国青年樊尚•安贝尔的母亲曾帮助儿子安乐死,这促使法国议会于2005年通过一项法令,给予没有希望治愈或处于垂死阶段的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有关法令于1996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这个国家允许安乐死,被称为非常开放的国家,你知道是哪儿吗?这个国家允许安乐死,被称为非常开放的国家,你知道是哪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