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的一类驾驶员和二类驾驶员分别可以适任多大总吨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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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的一类驾驶员和二类驾驶员分别可以适任多大总吨的船舶?驾驶专业:
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
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
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三类船长、驾驶员:(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
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当持有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等级高一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可持有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等级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本条所称“驾驶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 “轮机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 (三)持有人船员服务簿号码; (四)证书的适用范围,包括持有人可以适任的船舶类别、船舶等级、职务和航线(区); (五)证书签发机关; (六)签发日期和截止日期; (七)审验签注。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和职务分为: (一)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1、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职务按船舶等级设置: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
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
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三类船长、驾驶员:(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
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者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当持有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等级高一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可持有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等级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本条所称“驾驶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 “轮机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 (三)持有人船员服务簿号码; (四)证书的适用范围,包括持有人可以适任的船舶类别、船舶等级、职务和航线(区); (五)证书签发机关; (六)签发日期和截止日期; (七)审验签注。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和职务分为: (一)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1、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者1500千瓦以上; 2、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者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4、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者147千瓦以下; 5、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职务按船舶等级设置: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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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专业:
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
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
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三类船长、驾驶员:(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
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
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
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
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三类船长、驾驶员:(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
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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