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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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规划指标与规范有无冲突)所需材料名称如下:
1、先行申报人防审查,取得人防审查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设计
单位公章、人防部门印章
)3、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权证》
5、勘测院的“建设工程规划监测报告”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
7、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的建筑施工图
(三套
)8、设计单位提供盖章的建筑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核算表9、“建筑方案设计会审纪要”或“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扩初设计批复10、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包括下列内容A:建筑工程 B:市政管线工程 C:市政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分三个阶段
1、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申报材料:(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总平面布置图;(5)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办理程序:报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规划股审查→窗口发《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单位: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建委窗口
2、审核建筑设计方案;3、核发规划许可证。
1、先行申报人防审查,取得人防审查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设计
单位公章、人防部门印章
)3、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权证》
5、勘测院的“建设工程规划监测报告”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
7、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的建筑施工图
(三套
)8、设计单位提供盖章的建筑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核算表9、“建筑方案设计会审纪要”或“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扩初设计批复10、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
包括下列内容A:建筑工程 B:市政管线工程 C:市政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分三个阶段
1、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申报材料:(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总平面布置图;(5)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办理程序:报送材料→窗口受理→建委规划股审查→窗口发《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单位: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建委窗口
2、审核建筑设计方案;3、核发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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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市县规划局要求的资料不一样,新建改建都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单位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3、经规划、消防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4、经过审查的建筑施工图(蓝图)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单位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3、经规划、消防审查的规划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4、经过审查的建筑施工图(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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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局网站下载申请表
2、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许可证,附宗地图
5、方案审批意见书,附方案总平面图及鸟瞰图
6、总平面图2份、建筑施工图一套
7、环保意见或批复
2、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许可证,附宗地图
5、方案审批意见书,附方案总平面图及鸟瞰图
6、总平面图2份、建筑施工图一套
7、环保意见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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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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