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解答一道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问题!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本题答案为A,请问相对于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为什么不适用于此题!请高手详细解释,有加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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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厚还顺利的小好汉y
2008-11-20 · TA获得超过422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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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第145条成立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从题目文字“运输途中”,可以看出运输的目的是非常清楚的,所以这条成立的条件就没有,所以肯定不是用于此条。
  乙方是和甲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而又约定代办托运,这里面实际上包含两部分,一是买卖而是托运,甲方实际上就有安全将标的物运抵乙方指定地点的义务,安全运抵目的地后,甲方才能算是成功的履行了合同,而现在在运输同种发生了意外,标的物毁损,而且造成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是认为因素,即丁的重大过失,所以按照甲乙双方的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而甲方根据和丙方签订的合同,因丁为丙方员工,且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过失,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
  《合同法》 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对于《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不能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一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因为适用本条或者说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有约定且明确,则不应当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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