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结婚后又加上女方的名字,算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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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但加上另一方名字使得财产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可以视作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一般来讲,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如果没有约定份额,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但在司法实际的判例中,对于离婚案件的房产分割,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一人一半。关于双方份额大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实际分割可能一方多、一方少。比如两个人结婚后二个月就离婚,在婚后应妻子的要求丈夫把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了妻子的名字,这个时候如果判决房产一人一半,对男方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肯定会向男方倾斜。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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