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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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1、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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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4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作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一种限制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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