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能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执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保险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执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6、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对两者主要区别的详细解析:
一、主体资格与性质
1.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劳务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像劳动合同那样的特定性要求。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
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
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合同内容与标的
1.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且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质利益关系(如工伤保险)。
劳务合同:内容相对灵活,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如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等。
2.标的:
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合同:标的是劳务行为的结果,即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三、工作方式与风险承担
1.工作方式:
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
劳务合同:劳务提供者一般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2.风险承担:
劳动合同: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务合同:风险承担方式依据双方约定,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
四、报酬的结算与支付
1.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通常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2.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按件计酬、按时间计酬或按工作量计酬等。
五、法律适用与干预强度
1.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劳务合同: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2.法律干预强度:
劳动合同: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大,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具有强制必备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基准性要求。
劳务合同:法律干预较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与标的、工作方式与风险承担、报酬的结算与支付以及法律适用与干预强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署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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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不同。2 、合同目的不同。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属于民法调整。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