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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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次修订补充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本次修订,组织和实施危害识别和评估的责任有所增加。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是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才能对其进行分级,才能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变化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要求进行了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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