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展开全部
很多人买了保险,但其实对保险的理赔并不是很了解,总觉得买了保险就能赔,在保险事件中,有的事情并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这也是有人说保险理赔难的原因,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保险中的一些理赔知识,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事件来讲述一下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在2013年的某天,发生了一件真实的事情,李某向往常一样驾驶着小轿车行驶时,不料与一辆正在形式中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这场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司机王某峰与电动车乘坐人李某华、王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伤。事故经事发地交警大队最终认定,由小轿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电动车司机及乘坐者三人无责任。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华当场被撞伤后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骨折、脑震荡、右肺上叶占位(不排除恶性)、头皮下血肿、右侧枕顶骨转移瘤、二型糖尿病。
随后,李某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小轿车司机李某,但遗憾的是,李某华还没有来得及进行伤残鉴定,就因为肺癌不幸去世了。在他去世后,他的儿子继续替他的父亲参加诉讼。之后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死者李某华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才因为肺癌离世的,所以死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先后顺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那场交通事故对死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亡。但是认为死亡大部分原因还是因为死者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判定为10%。最终判决结果为,由交通事故中小轿车的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关医疗费、护理费、赔偿死亡金、抚慰金等共计六万多元。
上述事件的焦点在于,死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件中,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脑震荡、骨折等外伤损伤,但后来是因为肺癌导致去世,所以交通事故和肺癌去世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外伤必然会有一定的损害,对受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那场交通事故,他最终也会因为肺癌去世,但时间上不会这么快,也许可以多活一段时间。正如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为10%。理清了这一层关系,就不难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其实也体现了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这里所说的近因原则,是用来判断事故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近因,其实就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一般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致损
也就是一因一果。
只有一个原因造成损害,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确定了是近因,同时如果这个唯一的原因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也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
多种原因并存致损,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并存”并不一定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满足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可以认为这些原因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近因。确定了哪些是近因,还需要判断这些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果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是致损的近因,但都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中即包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包含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的,那么原则上保险公司也要对全部损害结果进行赔偿。除非损害结果可以有效的根据不同原因分别进行衡量计算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只针对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进行赔偿。而无需赔偿免责情形原因造成损害的部分。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由两个及以上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直接、必然的发生结果时,判定前因为事故的近因。简单理解就是,如果没有前因,就不会存在这个后因。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是后因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后因也是“身不由己”,因此前因才是近因。如果近因为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多种原因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发生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这个新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简单理解就是,后因并无无辜,后因的参与对损害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
事故的发生情形多种多样,近因原则的判断也错综复杂,如果你对保险理赔、和近因判断等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拥有非常多专业的保险顾问,可以为您匹配您的专属顾问,根据您的疑问给出专业、具体的解答,可以帮助您更好的了解保险。
在2013年的某天,发生了一件真实的事情,李某向往常一样驾驶着小轿车行驶时,不料与一辆正在形式中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这场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司机王某峰与电动车乘坐人李某华、王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伤。事故经事发地交警大队最终认定,由小轿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电动车司机及乘坐者三人无责任。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华当场被撞伤后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骨折、脑震荡、右肺上叶占位(不排除恶性)、头皮下血肿、右侧枕顶骨转移瘤、二型糖尿病。
随后,李某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小轿车司机李某,但遗憾的是,李某华还没有来得及进行伤残鉴定,就因为肺癌不幸去世了。在他去世后,他的儿子继续替他的父亲参加诉讼。之后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死者李某华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才因为肺癌离世的,所以死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先后顺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那场交通事故对死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亡。但是认为死亡大部分原因还是因为死者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判定为10%。最终判决结果为,由交通事故中小轿车的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关医疗费、护理费、赔偿死亡金、抚慰金等共计六万多元。
上述事件的焦点在于,死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件中,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脑震荡、骨折等外伤损伤,但后来是因为肺癌导致去世,所以交通事故和肺癌去世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外伤必然会有一定的损害,对受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那场交通事故,他最终也会因为肺癌去世,但时间上不会这么快,也许可以多活一段时间。正如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为10%。理清了这一层关系,就不难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其实也体现了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这里所说的近因原则,是用来判断事故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近因,其实就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一般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致损
也就是一因一果。
只有一个原因造成损害,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确定了是近因,同时如果这个唯一的原因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进行赔偿。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也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
多种原因并存致损,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并存”并不一定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满足多种原因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可以认为这些原因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近因。确定了哪些是近因,还需要判断这些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果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是致损的近因,但都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原因中即包含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包含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的,那么原则上保险公司也要对全部损害结果进行赔偿。除非损害结果可以有效的根据不同原因分别进行衡量计算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只针对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进行赔偿。而无需赔偿免责情形原因造成损害的部分。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由两个及以上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直接、必然的发生结果时,判定前因为事故的近因。简单理解就是,如果没有前因,就不会存在这个后因。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是后因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后因也是“身不由己”,因此前因才是近因。如果近因为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多种原因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发生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这个新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简单理解就是,后因并无无辜,后因的参与对损害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
事故的发生情形多种多样,近因原则的判断也错综复杂,如果你对保险理赔、和近因判断等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拥有非常多专业的保险顾问,可以为您匹配您的专属顾问,根据您的疑问给出专业、具体的解答,可以帮助您更好的了解保险。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