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还能领退休工资吗?
这个问题需要分开来说:一般情况下,公职人员受到被判刑后,都会开除公职。开除公职后,是没有退休工资可领的。
因为,体制内的养老保险问题存在一个以2014年为界限的“分水岭”问题。2014年之前,不存在个人交养老保险之说。从这一年之后,才开始由个人和单位共同交养老保险。从个人参加工作开始起算,2014年之前,都视同已经交过。
这样,如果是正常退休的话,可以正常领取退休金,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被判刑、开除公职后,那么就和原单位没有关系。2014年之前“视同缴费”部分就一同消失了。那么这个被判刑之人,在养老账户上只有2014年之后“个人缴纳的部分”。即使到现在,也才只有8年的缴费时间。不符合“缴满15年”的规定。
因此,被判刑人员,失去公职后,现在刑满释放,即使达到了退休年龄也是没有退休金可领的。此时,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找份工作赚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到缴够15年才有退休金可领。还有一种办法是,一次性缴够15年,也是可以的。不过,这只是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于缺少了原单位的“基础性部分”,所以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也是很低的。
第二种特殊情况
被判刑者并没有被开除公职。那么可以正常退休,领取退休金。被判刑不一定都会开除公职的。比如,过失犯罪(即不是故意的),且刑期不满3年的。这种情况可能只会受到撤职处分,并不一定被开除。这种情况,刑满释放后,到了退休年龄,只能享受撤职后的等级领取退休金了。
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会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生活费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办法》。
未退休的人员,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过去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全部清零。因为按照以前的老制度,连续工龄会从重新就业开始重新计算。但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有关的社保缴费记录不会受到影响。当然,服刑期间肯定是无法实行社保缴费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会少一段。如果错过了办理退休时间,也只能从刑满释放以后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金了。
判刑被“撤职”对养老金的影响
如果是判刑被撤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编制仍然还在,但是,会从领导岗位变成普通干部,例如管理7级降为管理9级、副处降为科员等等。此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仍是照常缴纳的,退休后也能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撤职的同时会降级(降低岗位等级),工资也会同时降低,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会随之下降,退休后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会随之下滑。
例如,原先管理6级(副处)退休的养老待遇可能有7000,降为管理9级(科员)后的养老待遇可能只有4000了。但是,能够保留公职,2014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仍然保留,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