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取决于检察院还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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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在于人民法院,而不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检查建议权,也是有司法部门民主权利,但司法部门监督权在人民法院,检察建议是司法审判的主要参照根据,但并非决策根据,决策根据在法律法规,决策权在人民法院或审理仲裁庭。
人民检察院觉得合乎判缓标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议判缓。在实际定罪量刑以前,人民检察院很有可能会向提议人民法院应当被判判缓或是别的的酷刑,可是最后的决定权或是在人民法院,这也是因为大法官在宣判案子时,是有一定的行政执法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标准,针对被判拘留、三年以内刑期的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可以宣布判缓,对在其中不满意十八周岁的人、孕期的女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
理应宣布判缓:违法犯罪剧情比较轻;有悔过主要表现;没有再犯罪行为的风险;宣布判缓对所定居小区没有重要不良影响。
宣布判缓,可以依据违法犯罪状况,与此同时严禁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做特殊主题活动,进到特殊地区、场地,触碰特殊的人。被宣布判缓的犯罪嫌疑人,假如被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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