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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规施行后才一审受理的案件,不论借款行为发生在该日之前或者之后的利率,均适用新规定,都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但又稍有区别,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只能按照原告起诉时4倍一年期LPR确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却按照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LPR进行确定。而“借贷合同成立时”与“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不尽相同,就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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