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1年
法律分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法律依据:《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规定:(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适用标准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请各中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辖区法院转发。试点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一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