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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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制定具体方针。
一是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二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三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制定具体方针。
一是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二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三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一是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二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三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制定具体方针。
一是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二是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三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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