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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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住证需要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办理暂住证根据办理的类型不同办理的条件也不同。
法律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但是,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外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外来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来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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