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和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准备的资料相对比较简单: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发放离婚证之日起解除。
通过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双方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当然是有孩子家庭)、准备分割的财产凭证、债权债务证明、被告户籍证明或者在某地的常驻证明等,如果有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并准备,在立案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一般情况下需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所在地包括户籍地和常住地地,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管辖地。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离婚证和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均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