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区别
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区别众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贷款的主体不同:商业贷款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就可以申请;而公积金贷款的主体单位职工。
(2)审批机构不同:商业贷款的审批机构是商业银行;而公积金的审批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贷款的要求不同:商业银行贷款的要求是贷款人应当提供购房意向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是需要贷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在当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4)贷款利率不同:商业贷款较之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5)贷款金额不同:商业贷款没有金额限制;而公积金的贷款金额双职工最高70万,单职工最高40万。
(6)审批时间不同:商业贷款较之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相对较长。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