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打电话让去严重吗
法律分析:具体的事情具体分析,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刑警传唤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作为嫌疑人的话,好好配合,不然可以强制传唤去;经过核实的话一般根据事情的严重情况,问题可以确定,一般会依法办事,这个可以放心。如果作为受害者和证人的话,一般只是了解情况,要求叙述事实,这样一般也是没事的。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到案经过和传唤结束时间。本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